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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出租赁期的租金怎么算

时间:2020-08-31
将车辆租给他人使用,但在车辆租赁期间租赁人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被扣,超出租赁期的租金怎么算?原告提出诉讼请求,被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,租赁车辆被法院自2018年6月2日扣押至2019年9月19日,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,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和支付所欠租金,被告一直躲避此事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诚信度和契约精神可言,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,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29300元(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)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各方应当按约履行义务。被告自2018年2月14日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开始使用租赁车辆,2018年6月2日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法院查封,此时车辆已不具备租赁使用的条件,但被告未及时通知原告,应视为合同继续履行,故至合同租赁期间届满,被告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。关于原告主张合同到期后至原告取回车辆2019年9月19日期间的租金。该期间租赁车辆被法院查封,实质不具备租赁使用的条件,且合同期内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,合同到期后双方亦未续签租赁合同,故原告未尽减损义务再行主张合同到期后的租金显失公平,法院不予支持。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王华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给付原告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的租金56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