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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车人酒驾连撞4车保险公司拒赔

时间:2018-05-16
      晚上11点过他喝了酒,开着租来的车上路,并先后撞上了4辆车,造成多人受伤。经鉴定,他需要赔付的费用高达30多万元,但保险公司并不打算为他的酒驾买单。记者从新津法院获悉,经判定,保险公司不赔付相应费用,所有的赔偿由余青一个人承担。

2016年9月,余青饮酒后驾车,由新津往眉山方向行驶,在邓双镇芝芝花园红绿灯路口时,撞上了此等红灯的任先生。但他并没有停车,而是继续行驶,先后一共撞上了4辆车,导致车辆受损,驾驶员受伤。交通事故发生后,经交警鉴定,余青系酒后驾车,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余青承担全责,那随之而来的就是赔偿问题。由于撞坏的车辆较多,受损都比较严重,所有修理费加起来共计30多万元。本想着是租来的车,租车公司应该买了保险,可以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,但余青却并没有如愿以偿。

他驾驶这辆租来的车,法定登记人姓张,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,事故县也发生在保险内。但保险公司却认为,出车祸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余青醉酒驾车造成的损失,因此拒绝了赔偿。保险公司赔不赔,如何赔偿,当事人决定打官司。

经新津法院判定,根据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二条关于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,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:1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;……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,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的规定,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充分且合法,不予赔偿相应费用,余青承担所有赔偿费用,共计30余万元。